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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MS亚洲监管更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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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季度,亚洲地区在监管和行业更新方面表现活跃,因此,我们希望与客户和朋友分享此信息及其影响。我们在下文列出可能会影响您业务的最新资料:

香港开放式基金公司(简称“OFC”)制度

为继续加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领导地位,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引入新的“开放式基金公司” (OFC)。OFC结构允许投资管理人以公司形式而非单位信托形式设立投资基金。该新结构可用于公共和私募投资基金。香港首个私人OFC最近于2019年8月推出。已注册的OFC名单可于证监会网站查阅。

网络卫生

为减低日益增加的网络威胁风险,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已颁布《CMG-N03网络卫生通知》,该通知适用于所有受监管的金融机构,包括资产管理人。MAS是世界上首个强制实施网络卫生的金融监管机构,其中一些措施包括实施多因素认证程序、定期更新防病毒防护和加强防火墙。更多信息,请参考MAS公告

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结构(简称“VCC”)

VCC是新加坡一种新的投资基金公司结构,可用于多种战略和结构。2019年9月3日,议会通过《可变资本公司(杂项修正案)法案》,该法案规定了与新公司结构相关的税收待遇、破产规定和其他技术修正案。下一步是通过附属法例最终确定操作框架,一旦完成,将推出VCC框架。目标推出日期为2019年年底。您可通过阅读我们较早前关于该主题的通讯了解更多信息,其中涵盖VCC的潜在优势。

停止在新加坡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的审计师证明

从2019年6月起,受监管基金管理人向MAS发出希望停止业务运营的所有通知,必须在停止运营前提交审计师证明。审计师将需确保上述基金管理人已完全履行所有客户责任,并确保客户的资产和/或款项已在证明内列明。如基金管理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,则应在提交终止通知前与MAS接洽,并就未能取得审计师证明提供足够的理由。

DMS是指导您应对这些监管变动的不二之选,并帮助您解决可能受到这些变化影响的问题。DMS在香港和新加坡设有办事处,为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。如欲了解开曼群岛最近的立法变动,请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最新动态。

如欲进一步讨论这些更新,请联系您日常联络的 DMS 代表或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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